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1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郭至平
被   告  楊德卿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新小字第19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7月19日上午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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