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48號
原 告 長發計程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卿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8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