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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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48號
原   告 長發計程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卿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8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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