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國元 即李陳淑
琴之繼承人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國元即 李陳淑琴 之繼承
人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5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089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5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3份,逾期未補繳及
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