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72號
原 告 梁森林
被 告 林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依原告起訴
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