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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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761號
原 告 洪嘉泰
被 告 翁秀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2,65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
3日日送達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