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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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慶鳴機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即上訴人永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北斗簡易庭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六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林金灶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端季~B法官陳秋錦~B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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