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乙○○(女,民國前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市○○路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失蹤人乙○○之孫,失蹤人乙○○於民國99年12月17日起行方不明,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10年,業經本院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等件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失蹤人乙○○自99年12月17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孫女,對之為有身分上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又相對人於99年12月17日失蹤時為102歲,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計至102年12月17日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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