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 林慧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等人間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亦未繳費,有本院查詢單附卷可稽,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曾宏揚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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