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文股被告甲○○男20歲
身分證統一住彰化縣大押)指定辯護人 酈長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陳秋錦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