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海洛因塑膠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戒毒偵字第125號被告 張嘉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已據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裝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經鑑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40010161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因其內所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且被告張嘉麟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