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794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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