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真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證書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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