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男25歲
身分證統一住彰化縣永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法裁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案件業經簡式審判程序(被告誤認為簡易程序)審理完畢,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云云。惟經本院綜閱全案卷證,認被告前有經拘提到案之不良紀錄,且本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後,被告不服而提出上訴,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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