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酈長春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3月31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6月30日起為第1次延長羈押2月,且被告上揭犯行,業經本院於94年8月12日以94年度訴字第52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雖尚未確定,然經本院於94年8月26日訊問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陳秋錦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