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所
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附表之本金(新臺幣元)欄中「35,398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35,95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
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
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
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院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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