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6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俄羅斯」壹台(含IC板壹塊)、現金新臺幣壹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俄羅斯」一台(含IC板一塊)及現金新臺幣(下同)一百十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前揭案件,業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電子遊戲機「俄羅斯」一台(含IC板一塊)及營業所得一百十元,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在卷,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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