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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