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親字第七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結婚,嗣因個性不合分居兩地,期間談妥辦理協議離婚事宜,並表明爾後男婚女嫁,各聽自由,財產各自所得,仍為朋友關係,因彼此關係良好故將辦理離婚登記延誤。原告於000年0月000日產下一子 許家佑 ,同年八月七日辦妥戶籍登記從母姓,同年月八日戶政機關告知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要求更正姓名為 周家佑 ,又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被告來電告知,表明將全力辦妥確認非婚生之聲請,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規定甚明。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僅列其前夫甲○○為被告,未並列周家佑為被告,依上開說明,其當事人為不適格,其訴顯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