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美玉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鉤仁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49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相對人吳美玉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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