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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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賴承宏 被告 黃桄明
黃兆松 黃森明 黃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579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65.2895平方公尺(50坪)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330,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