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林增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支票1紙(如附表所示),經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7月25日之都會時報。鈞院裁定之六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6年7月25日刊登在都會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7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謝淑君 │林增忠│基隆 一信仁 二│106年7月15日│43,800元│MAB0000000││││││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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