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聲請人與 張連登 、曾 張淼英 、曾 黃炳英 、 黃金龍 、 黃美英 、 張玄龍 、 黃采綿 、 黃銘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張連登已於民國99年9月9日早於 黃春妹 死亡,顯非其繼承人,故請補正聲明。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補正「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與張玄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