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郭 吳美雲 (原名:吳美雲)
吳金山 吳品慧 (原名: 吳美麗吳峰瑞 (原名: 吳金祥 )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義 被告 林怡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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