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革 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日囑託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