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昭安 即激光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
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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