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昭安 即激光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
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