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琮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琮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琮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羅琮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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