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宜蘭縣羅具保人李蓉甄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典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蓉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涉犯侵占案件,於審理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李蓉甄如數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甲○○釋放。茲因受刑人甲○○業已逃匿,爰依法聲請將具保人李蓉甄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本院94年度訴緝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983號),於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後,已由具保人李蓉甄如數繳納,並將受刑人甲○○釋放。其後,受刑人甲○○前開侵占案件,業經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及命警拘提受刑人甲○○到署執行均未果後,乃再發函促請具保人李蓉甄偕同受刑人甲○○到署,受刑人甲○○仍未到署執行等情,有附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324號卷內之本院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6月6日宜檢東典95執324字第7788號函、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983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甲○○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要可認定其確有逃匿之事實甚明。從而,本件聲請即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自應裁定將具保人李蓉甄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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