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985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對於被繼承人乙○○之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兄,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5年4月6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係兄弟之親屬關係,被繼承人於95年4月6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而被繼承人之子女共有6名,其中除三女 顏美純 業已出養於他人,而其配偶 陳阿秀 及長女 陳美惠 、次女 陳美娟 、四女陳美玲、長子 陳武盛 、五女 陳美鳳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1038號審核無訛准予備查在案等情,亦有顏美純之戶籍謄本一件佐證及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然查,被繼承人仍有孫子女即長女陳美惠所生之子 陳鈺霖 尚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陳鈺霖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陳鈺霖為繼承人,繼承順序在後之本件聲明人即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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