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台中縣 清水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被告甲○○
冠億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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