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司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甲○○○
送達相對人榮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榮辰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榮辰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就任,茲因聲請人未於就任後,依法以公告方法催告相對人之債權人申報債權,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並提出報紙乙紙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展期期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