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五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程慧雯 │華南銀行南崁分行│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壹萬肆仟叁佰元│BC0六六五七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