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菜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六十二萬六千二百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千零八十八元,折合新台幣六千二百六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千二百十九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