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依其起訴狀到達本院當日之匯率折合新臺幣貳佰零陸萬伍仟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陸拾捌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捌佰捌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六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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