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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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四九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0000000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元,折合銀元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