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名李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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