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三四號
聲請人宏益清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書記官沈豔華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三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上和齒輪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壹萬柒仟捌佰伍拾│AP一四九一九七││││司 郭勝雄 │崁分行││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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