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林聖晃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林明道林兆誼 發支
付命令,惟林明道、林兆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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