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林鳳儀 即台新行
訴訟代理人 林于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士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