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194號
原   告  吳健昆
被   告  賴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前於民國102年2月7日在位於新竹縣關西鎮之關西郵
局內以臺語辱罵原告「你是老大、番仔」等語,侵害原告名
譽人格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6,7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其為關西郵局職員,事發當日,原告前來領取文書,因原告
欲領之文書業已送達,原告卻堅持要郵局改成未送達,郵局
方面依法無法同意,原告就在窗口鬧了很久。當時年關將近
,郵務繁忙,故其向原告表示若認為有未送達之事實,就保
留證據向檢警單位請求,但原告仍堅持己見,其遂對原告以
臺語稱「不要再這樣番,這樣也無法解決事情」等語,此僅
為一般俚語,表示原告再這樣「盧」,也解決不了事情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被告前於102年2月7日在位於新竹縣關西鎮之關西郵
局內,受理原告領取文書郵務,因兩造就原告應領取之文
書是否送達一事爭執,被告遂公然指稱原告「你是老大、
番仔」等語乙節,核與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供之錄影光碟
內容為「畫面對著郵務臺拍攝,有1人站在畫面中講『這
個本來就是這樣子,你很番耶,我們都已經這樣跟你講了
』等語,另1人即表示『你在罵我嗎』等語,畫面中之人
復稱『我沒有要罵你,你是老大嗎』等語」之情形相符,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
文。惟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
謂之名譽,係指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故侵
害名譽權,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
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
或不齒與其來往之待遇。另侮辱之涵義,判斷上每隨行為
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
係、行為時之客觀環境、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
事項,而呈現相對性,故應綜合全盤情狀進行審查。經查
:「番」字依教育部國語詞典之解釋,乃係舊時對邊境少
數民族或外國的稱呼,而在臺灣,則係過去用以稱呼原住
民之用語,且帶有眨意,對原住民而言確係一種侮辱。然
經過數十年之演進,臺語「很番」對大多數之一般民眾而
言,僅係單純指一個人很難溝通的意思,並不帶有任何侮
辱之意思。本件係因兩造就原告應領取之文書是否送達一
事爭執,在爭執當下被告以「很番」一詞表達其認為原告
難以溝通之意,僅係慣性用語,尚難認原告社會上之評價
有受到貶損;另「老大」一詞,本屬中性用語或敘述,而
依被告行為當時兩造發生爭執之客觀環境判斷,被告對原
告稱「你是老大嗎」等語,僅係用以表示「原告堅持他人
應聽從其吩咐,不得違逆其意見」之意,此僅為被告個人
意見之表達,尚未逾越一般社會觀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難
認其言論足以減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原告此部分之主
張,亦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公然指稱原告「你是老大、番仔」等
語,並未貶損原告社會上之評價,即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
不法行為,原告自無從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從
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
撫金56,7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判決違背法令,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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