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再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徐維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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