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 陳怡蕾 再審被告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106年度上易字第3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08號確定判決不服,提出民事異議暨再審狀,雖書狀標題敘及「再審」兩字,惟遍觀該書狀內容,均僅說明其對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並未提及原確定判決有何該當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498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