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13號抗告人 陳怡蕾 訴訟代理人 汪曦恩 相對人 陳怡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怡蓓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不當得利事件所為之繳納上訴費用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並於10日後之同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之送達證書2紙(見本院卷第231頁至第232頁)在卷可考。是以,本件抗告人對於105年11月15日本院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013號裁定不服,遲至105年12月12日始具狀表示異議,復於同年12月27日具狀提出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抗告人於抗告狀中既已載明上訴限縮於原訴訟標的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房屋自
100年7月至104年4月間原告所應得之租金新臺幣(下同)364,800元之部分,是抗告人自可就上訴部分逕為繳納上訴費用5,955元,無待本院裁定,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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