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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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昶濬 即林昶濬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六合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思義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邱品華附註:上訴人請陳報是否就上訴人已完成之事務及完成之比例聲請鑑定,並陳報鑑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