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 陳怡蕾 訴訟代理人 汪曦恩 被告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1項及第2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9,531元【計算式:185600+89600+89600+(000000×3)=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本正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