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原告 張惟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嘉
姚慧玲 被告 張俊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3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