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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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60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以聲請人請求之每月所需扶養費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而其為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依據內政部統計處公布之112年國人平均餘命表所示,其平均餘命為20.98年,因其平均餘命逾10年,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120萬元(計算式:10,000×12×10=1,200,000)。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