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482號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嗣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智 律師被上訴人晉財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高陸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