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債權人 銓傑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福 債務人 張燿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民國100年2月20日承攬債務人於臺北市○○區○○路○號1樓所開設以馬內利足體生活館裝修工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5,410元,工程期間追加部分工程價額為186,545元,合計981,955元。債權人於100年2月23日進場施工,並於100年3月14日完工,共計施作20日,與原約定21工作天,並無延誤之情形,惟債務人僅給付200,000元後,即不再給付尾款,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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