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55號再審原告鮮美印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林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縣土城市公所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判,並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067,462元等,應徵裁判費61,93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