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焜鋒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焜鋒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欄增列:「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1份」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於接受教育召集令後,雖因故已申請免除教育召集,惟嗣其免除教育召集之原因消滅後,卻未依規定於召集期限內,向召集單位報到,影響國家後備軍人之召集,並衡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又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信其經此偵、審教訓,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